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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上水】16 歲少年被指搶霰彈槍 暴動等四罪共囚 4 年 9 個月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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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2 月上水廣場「北區和你 shop」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僅得 16 歲、患有過度活躍的男學生,被指有份圍毆一名途人及企圖搶槍,他早前已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襲警罪雖不成立,但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兩罪則罪成,案件今(23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被告隨意傷害無辜途人,「明顯是罔顧法紀」,也是前線主動角色,而且曾嘗試扣圖涉案霰彈槍的板機,若非槍枝未上膛及有上鎖,「後果不堪設想」,在考慮被告等候審訊時非常努力學習及其他因素後,最終四項控罪,共判囚 4 年 9 個月。



判刑期間,有旁聽人士聽到量刑起點時唉聲嘆氣,有人小聲咒罵;而在散庭後,對被告大聲高呼「照顧好自己呀!」、「撐住呀!」等說話。



辯方:公開試成續不俗    冀可盡快重投校園



辯方在判刑前作補充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非常良好,形容「好少見到一份咁好嘅報告」,當中提及患有過度活躍症和肌肉發展遲緩的被告,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案件除如他的父親稱令被告「生命發生巨變」,也令他的父母親感到失望和傷心,惟不同人的求情信均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是一名彬彬有禮及有責任心的青年,另外被告在候審期間考的公開試成績不俗,可見被告並無放棄自己。



辯方表示,2019 年香港發生巨變,當時被告是從英國留學期間回港,稱「若然呢個後生仔冇喺英國放假返嚟,今日未必會喺呢個法庭」,被告在親撰求情信中提及,現只希望用溫和方法,去令社會進步,因此冀能重投學業,而報告也指,被告已受巨大代價,因此辯方希望判刑上希望刑事期盡可能短,讓被告能盡快重返校園,繼而報答社會。



官:被告傷害無辜途人「明顯罔顧法紀」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先引述辯方書面求情,再透露被告於親撰求情信寫道,當時未經深思熟慮。



在愚蠢及魯莽下犯案,希望對事件中所有受影響的人致歉;被告父母的求情信也指,被告已因本案感後悔萬分。



求情另指,本案暴動不涉預謀,沒縱火或掟磚,被告沒攜武器,其中一名遭圍毆的事主李先生雖然遺失電話,但沒有永久性損傷,而在企圖搶槍一事上,現場本已混亂,事件只時長 10 秒,被告沒將槍械瞄準他人,警員亦很快將槍搶回,再沒有潛在風險,與一般有意圖搶槍案的情況不同,而被告及早承認兩項拒捕罪,已反映他在此兩罪上的悔意。



有關判刑,法官指出,本案的暴動雖非出於預謀,人數只得十數人,時長只約十數分鐘,但參與者多番滋擾途人,包括辱罵、推撞、要求刪除電話照片等,被告更是最初包圍本案事主李先生的人之一,用手箍李的頸,隨後連同他人將李圍毆至地上,案情非常嚴重。



法官形容,被告「明顯是罔顧法紀,隨意傷害無辜途人」,若非警員及時趕抵現場,或會對事主做成嚴重傷害,加上被告是「前線主動角色」,足以判囚 4 年半,但考慮被告背景等因素後,暴動罪會以 4 年 3 個月作量刑起點。



官:涉案槍枝若非未上膛及有鎖上 「後果不堪設想」



至於企圖搶槍一罪,法官表示此罪無量刑指引,但會從阻嚇性判刑方向考慮。法官指,案中場面混亂,被告對警方激烈反抗,更將手指插入警員的霰彈槍板機位置,根據涉事警員供稱,被告嘗試扣動板機 3 次,若非槍枝未上膛及沒鎖保險制,「後果不堪設想」,刑期上可判囚 3 年,但同樣考慮不同因素後,會以監禁 2 年半作量刑起點。



另就被告承認的兩項拒捕罪,法官指被告當時撞毀警員頭盔,又拿着警棍不放,須警員施放胡椒噴霧才肯放手,在考慮被告即時認罪下,認為兩罪應分別判囚 1 個月。



官:總刑期超過 5 年半 教導所等院舍不適合



在總刑期上,法官指出因監禁刑期可判超過 5 年半,因此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判刑選項並不適合,而即使被告在案發時只有 16 歲,根據上訴庭案例,年紀輕也非有力的減刑因素,不過考慮到被告現時仍尚年輕、初犯、重犯機會低,等候審訊時更非常努力讀書,成績優異,故決定就所有控罪判囚 4 年 9 個月。



案發時 16 歲、現時 18 歲的陳姓男學生,早前承認兩項抗拒警員罪,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 20614;在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 20614 及 24201,以及企圖管有一支霰彈槍。



 



警務處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在判刑後見傳媒,稱歡迎法庭判決,認為判刑具阻嚇力,亦反映事件嚴重性和暴力程度。法官提及被搶槍械若非未有上膛和鎖上保險鎖,後果將不堪設想。宋程慧被問到如何防止同類事件發生時指,警方在保管槍械和員工訓練有足夠支援,但稱涉事警員在事件中追捕過程非常混亂,出現有關情況是「在所難免」,日後會盡力透過警員訓練、演習等,加強警員的警覺性。



原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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