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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蕭思江入稟高院 要求聲明律政司有權檢控陳同佳謀殺罪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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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本港因洗黑錢被判囚獲釋後,逾 20 個月以來受警方保護,至上月獲證實已離開安全屋,和他關係密切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指,陳目前居於「不會容易與市民接觸的地方」。由律師蕭思江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透過公司入稟高院,指死者案發時為香港居民,香港對案件具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聲明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原告為以「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營運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三名被告分別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原告於入稟狀中,促請陳同佳承認謀殺,並盡力提供犯案細節,以保障其最佳利益。原告另指,香港並無死刑但台灣仍實行死刑,認為陳於香港定罪較為有利,並指如是次申請成功,陳於香港定罪可免一死。原告又認為,台灣可能於不久的將來將會回歸中國。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列明「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原告指雖然謀殺案於台灣發生,但受害人於案發時為香港居民,故認為根據上述條例,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原告又指,由於他未能確定其對上述條例的理解是否正確,為避免法律爭議,要求高院釐清其理解是否正確。原告另指,相信陳同佳已與香港警方錄取口供,如陳否認犯案,原告申請公開口供記錄,如陳已向警方就謀殺罪作出招認,將可成為有利證據讓香港法庭將陳定罪。



案件編號:HCA1658/2021



原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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