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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寫】認罪後推翻認罪 再認罪判監後申上訴保釋 楊明案糾纏 13 個月未完結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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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昨(4 日)就去年 8 月疑酒駕下失事撞壆案獲判監 18 日、停牌兩年。



不過案件尚未告一段落,辯方昨得悉判監後即申請上訴,期間楊明再次獲准保釋,上訴日子未明。連同早前楊明先後經歷認罪、申請推翻答辯、獲批後再重新認罪,案件由警方正式落案起訴距今已經 13 個月。


楊明繳交保釋金後,偕女友莊思明離開法院,期間被記者追問事發後有否戒酒等,一概不獲回應。負責審理案件的裁判官鄧少雄則以「一波三折」形容本案。


去年 10 月被落案起訴 楊明遭控 3 罪



楊明撞壆案事發 2 個月後,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他三罪,包括「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再隔 2 個月,楊明在擅於刑事案件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下答辯,承認首兩項控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排期今年 3 月開審。



翻查資料,「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最高刑罰為三罪中最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9C 條,該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並停牌至少 2 年。



清洪「打甩」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



楊明一案早於今年 3 月開審。審訊期間,控方傳召楊明被送院後,與楊接觸的警長 47357 陳定邦作供。陳供稱,楊明在醫院內表現「迷迷糊糊」,負責醫生表示楊明狀態適宜提供血液、呼氣或尿液樣本,他遂問楊明願否接受測試,但他沒反應。其後大律師陳熙華到場代表楊明,律師稱與楊會面,婉拒上述醫生看診。



 



待律師離開後,陳定邦稱楊明一度因不滿如廁安排而「大吵大鬧」,遭醫生穿約束衣綁在床上。當時醫生指被告可抽血作酒精測試,陳便數度問楊明是否因身體原因而拒提血液樣本,他形容楊當時「貌似清醒」、眼睛半開地望向天花,但未有回應。陳再輕拍其膊頭問,「抽血驗酒精啊,願唔願意?」楊明小聲答「唔願意」後,陳以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拘捕楊。



清洪質疑,陳當時未有詢問楊明是否清楚明白其問題,有理由相信,當時半清醒的楊明很可能不清楚警長的問題;又指警方其實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9 C 條,於未得到當事人同意之下,要求醫生抽取被捕人血液樣本,但陳沒有執行。



清洪並傳召陳熙華任證人。陳供稱與楊明單獨會面時,兩度被醫生打斷及被要求離開。陳在簾幕間「偷看」到警長盤問楊明,即高聲要求警方需律師在場時才可盤問被捕人。但待警長出來時,卻告知她楊明已被捕。她批評警方不合程序,又質疑被告當時是否有能力明白警長問題。



同月,裁判官指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案發時未能理解當刻資訊,裁定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明言就其餘兩罪考慮還押候判 清洪反駁無果後申推翻認罪答辯



裁判官就楊明承認的兩項控罪,明言考慮還押候判。清洪即反駁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事發時被告受酒精影響,亦不排除被告當時只是受驚;又稱被告背景優良,因不小心駕駛而還押情況不常見,對控罪而言亦不合比例,加上事件中無人傷亡,希望控罪以罰款處理,又希望裁判官為楊明索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批准他保釋。



惟裁判官指控方有證人指被告案發時身上有酒氣,辯方證人亦未有指出與被告會面時他表現受驚。另被告有兩次案底,駕駛態度亦有問題,案發時駕車剷上行人路,沒人受傷純屬僥倖,指本案是不小心駕駛中最嚴重,遂為被告索背景報告,並令被告還押候判。

 



不過,休庭約 10 分鐘後,清洪即申請推翻兩項認罪答辯,稱自己提供錯誤法律意見予楊明,讓楊以為認罪後不會處以監禁式刑罰,並稱完成申請後不再代表被告。申請獲裁判官批准,擇日再審,期間楊明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毋須還押。



律政司不滿推翻認罪答辯上訴被駁回 楊明再認罪



律政司不滿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提出上訴,同時覆核另一罪不成立裁決。答辯覆核中,裁判官指出,清洪是位「相當富經驗嘅律師」,卻在庭上承認他誘使被告認罪(induce the defandant),要求控方就此點回應法庭應否容許被告改變答辯。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認為,當時清洪給予的法律意見是,被告認罪的話「有可能」(likely)不需要坐監,而「任何心智成熟嘅人,都知無一定呢樣嘢」。



裁判官指,清洪承認誘使楊明認罪,若不容許被告推翻答辯,「會令公義無法彰顯」,最終准楊明推翻兩項認罪答辯,另一罪則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維持原判。



裁判官強調,「自招醉酒」不等於可逃避罪責,指如若喝多酒便越容易逃避罪責,聽起來不合理,似乎有違立法原意;不過,其實警方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 39C 條,向沒有能力同意抽血的人,在醫生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向該人抽血,以平衡普通法中「被告不可自證其罪」的原則,同時將醉酒者繩之於法。



同日,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透露,被告將重新認罪,再作求情。



昨原即時入獄 18 日 辯方提上訴楊明再獲准保釋



裁判官昨就楊明承認兩罪,分別判監 18 日及罰款 2,000 元,另須停牌 2 年及自費進行駕駛改善課程。許紹鼎表示會就判監上訴,替楊明申請保釋。最終楊明准以 3 萬元保釋,但須每周三次到山頂警署報到,及守不得離港等條件。上訴日子未明。

 



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39 歲藝人),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8 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 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楊明案底




  • 2005 年酒後駕駛罪成:罰款 7,000 元及停牌 1 年

  • 2006 年腳踢夜店保安:簽保守行為

  • 2007 年醉酒後刑事毀便利店:社會服務令


原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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