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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下親自出庭應訊勝訴  19歲男入稟向律政司索 52 萬 指控方披露文件「不盡不實」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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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學生彭裕謙,早前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進行審訊、盤問證人,最終於今年 6 月被裁定無罪。事隔五個月,彭裕謙今(1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在整理文件時發現控方和警方在披露文件上,似乎有「不盡不實」的情況,向律政司索償約 52 萬。他透露就是次民事索償,到目前為止都無律師代表,「相信係呢一刻都有能力處理」。他指,這次索償「我諗係一個公義有關的問題」。



爭議涉及兩份警員口供



入稟狀指,案件在預審時,調查案件的偵緝警員 7608 同意警方應該取得並提供有份處理證物的警員的口供予彭裕謙。因此,在彭的要求下,偵緝警員7608 於 2020 年 11 月 9 日,就證物鏈的連貫性,向彭的事務律師提供兩份高級警員的口供,即高級警員 2031 和 10610。該兩份口供分別於 2020 年 10 月 25 日和 10 月 29 日錄取。至 2021 年 4 月 7 日,彭在審訊前,在庭上詢問偵緝警員 7608 還有沒有其他的文件要提供,偵緝警員 7608 確認沒有。



彭裕謙因此邀請控方以書面形式採納兩份口供為證據。彭又於結案陳詞時,引用該兩份口供的內容。惟於今年 8 月(即案件審結後),彭裕謙發現早於 2020 年 10 月 16 日,該兩名高級警員曾錄取口供,但該兩份口供卻從未提供予彭。而該兩份口供內容與兩名高級警員在庭上的供詞並不一致。



高級警員 2031 在庭上指自己處理的鐳射筆證物編號,和於 10 月 16 日口供上所寫的證物編號不一樣;高級警員10610 於10 月 16 日口供中指自己處理了兩支鐳射筆,但於 10 月 25 日的口供則指只處理一支。彭裕謙今到區域法院入稟。



至今仍未有律師協助 原被告:相信係呢一刻都有能力處理



彭在庭外表示,案件於今年 6 月審結,他在整理文件時發現「有一啲文件控方似乎無披露到」。彭透露,該些未被披露的文件似乎和控方證人(警員)在庭上所講的有矛盾,質疑是否出現「失當侵權」的情況,因此向律政司民事索償 52 萬。他指,牽涉在內的警員有兩位。被問到民事索償的目的,彭裕謙稱,刑事審訊爭議證物鏈的連貫性,但目前看來「似乎控方當初所披露的文件有不盡不實的情況」,「我諗係一個公義有關的問題」。



此外,彭裕謙表示到今日為止,他都無律師代表,「相信係呢一刻都有能力處理」。



現年 19 歲的彭裕謙,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他否認控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時,彭裕謙在無代表律師的情況下,親自以英文進行審訊、盤問證人。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彭裕謙的行為雖然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從彭的背包內檢獲,最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J 5519/2021



原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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