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記電影《梅艷芳》今年 11 月中於香港上映,票房大收,上映兩周已突破 4,000 萬元。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指他於 2004 年年尾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及於 2018 年申請防禦商標,指控電影《梅艷芳》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未經他同意就使用上述商標,涉侵犯商標及誤導公眾,造成其損失,昨日(2 日)入稟高院申請禁止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原告人為梅啟明,被告人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 Anita 的各種活動。原告指,梅艷芳於 2003 年 12 月 30 日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亦極具商業價值。而被告製作的電影《梅艷芳》,上月 12 日在港上映,並作出各種宣傳推廣活動。
原告指他於 2004 年 11 月 24 日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遞交防禦商標申請,進一步擴大保障的覆蓋範圍,由電子商品、服飾、內衣、市場推廣、以致研討會、工作坊、音樂、電影及演出都涵蓋。原告認為,由於梅艷芳具極高知名度,相關防禦商標應於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原告續指,被告於製片過程中及製作宣傳品等時,未經其同意使用上述商標,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電影與原告人息息相關,造成其損失。原告認為,基於被告錯誤行為,被告有責任向原告提供所有關於侵犯商標行為的活動及資料,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予原告並賠償。
律師:註冊商標較少純粹針對字眼
律師梁永鏗表示,一般情況下申請商標註冊,不論涉及人名與否,只要沒有其他人提出反對,即可成功註冊。但他認為,商標註冊一般涉及具有意義的圖像設計或文字,較少純粹針對字眼,舉例指如有人想將名字改為「梅艷芳」,「你無理由可以阻止到佢」。
至於防禦商標註冊,梁永鏗解釋,可用作擴大保障範圍,即商標持有人「未必會用,但連人哋用都唔准」。根據本案入稟狀,相關防禦商標仍處於審查階段,梁相信即使未正式註冊,入紙申請已具基本保障能力,如日後有人提出申請,先申請者具有優先權。
案件編號:HCA 1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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