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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未經批准集結全部罪成 12.13 求情判刑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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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胡雅文今(9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三人全部罪成。案件將於下周一 ( 13 日)早上求情及判刑,同案另外 5 名在開審前認罪的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均會於同日判刑。



何桂藍今早於庭上即場解聘其代表律師,表示會親自求情,一度要求延後求情日期,認為未能於周一前閱畢控方提供的 15 份案例;惟遭胡官強硬拒絕,稱是何咎由自取(you put yourself into that position ),又指她應該將陳詞交由律師處理,好讓其他被告儘早完成求情程序。何反駁指即使交由大狀處理,亦未必能夠於周一完成。胡官最終維持本月 13 日求情,指明控方須於明天之前將所有文件交往懲教所。



黎智英及鄒幸彤面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及何桂藍另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黎智英出現令集結成焦點



就黎智英及鄒幸彤涉及的「煽惑他人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指,可以肯定黎智英在案發當晚到維園噴水池,是為了參與該處舉行的燭光儀式及記者會。黎從李卓人口中得知何時燃起燭光,並有與李及其他被指煽惑的被告站在一起,一同叫口號,而當其他人開始步入維園,黎就離開。



法官引用案發前兩日、即警方宣布禁止集會舉行後,黎智英在《蘋果日報》上的一個訪問,指黎當時提及各人行出來,用自己方式在維園內悼念,又指亮起燭光非堂重要,能代表各人拒讓六四燭光消逝,而他自己當天會繼續走進維園。



法官認為,黎智英到場是為了支持支聯會以及會方的目標,即舉辦一個遭警方禁止的未經批准集結,並煽惑他人參與,因為黎明顯是一個與支聯會有類近立場的公眾人物,上述說話顯示了黎智英當晚現身維園噴水池的原因,並且一如以往,當黎到達噴水池時,便遭大批記者包圍。



法官認為黎智英「現身於記者會,已為之後的未經批准集結給予支持,以及令集結成為公眾焦點,他不需要用任何煽惑字眼去煽動他人」。



 



法官:鄒幸彤供詞為「簿弱的嘗試去扭曲真相及意圖」



至於鄒幸彤,法官旀為她當晚亦有參與燭光儀式,從旁支持各人發言,並與其他被告一同叫口號。法官指出,當時李卓人清楚表明支聯會希望他們的「朋友」除在全港各區亮起燭光,也可到維園做相同的事;從李及其他被告在記者會前的說話,可見他們違反警方禁令的意圖昭然若揭。



法官續指,在記者會前,鄒幸彤在噴水池附近派發蠟燭及傳單,並曾用咪高風發言,指各人可在不同地方參與悼念,但沒有提及何處,但又同時提及支聯會會進入維園,不會讓每年在維園的燭光熄滅。此外,根據鄒在集結進行發布的 Facebook 帖文,內容明顯是向當晚會參與維園集會的人說,「雖然她沒有直接邀請他人一同參與,但暗地裏可見她有此意圖」,帖文亦以「今晚見」作結。



法官批評,鄒幸彤的證供是「一個薄弱的嘗試,企圖扭曲真相及推翻違反禁令的意圖」,即使鄒嘗試抗辯或歪曲其意圖,證據上也不足以支持她的說法。故此,法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智英及鄒幸彤均煽惑他人參與在維園的未經批准集結。



 



官:鄒及何證詞荒謬、砌詞狡辯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胡官直指鄒幸彤及何桂藍證詞荒謬、砌詞狡辯,本案證據確鑿,二人難以反駁。



法官指,考慮到李卓人早前的行為,加上鄒站在他身旁,二人顯然打算舉行燭光晚會及悼念六四。李的言談顯示,他們知道與在場人士聚集的目的相同,李更以「朋友」等字眼稱呼在場人士。其後李請求大家靜默一分鐘,現場片段顯示多人均有靜默。李又懇請大家繼續留在維園悼念,並重複喊口號。



法官續指,鄒辯稱未能聽見或看見其他團體,是閃爍其詞;因鄒於悼念流程開始前,已於盤坐地上的人群之間穿梭。



至於何桂藍供稱因個人原因而前往維園,並非與支聯會悼念六四,她的出現亦非涵蓋於公安條例第二部分的「聚集」含義之內,胡官並不接納,指根據新聞片段,清楚可見何於維園內的位置、舉動,亦顯示她與支聯會成員的交情;而何於臉書上載手持白花點蠟燭的圖片。胡官認為上述亦證明,何志在悼念六四、參與支聯會的晚會,以及抗議警方的禁制命令。



同案 26 名被告 24 人罪成 2人缺席聆訊



案件原有 26 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其中 16 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刑,包括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判囚 4 至 10 個月;張文光、麥海華及梁國華獲判緩刑。至於在開審前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法官胡雅文押後至 12 月 13 日判刑,除了蔡耀昌和梁耀忠繼續獲得保釋外,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Consolidated)



原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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