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年約 32 歲的男警余俊鑫,上網結識至少 6 名 11 歲至 14 歲女童,相約見面並加以侵犯,包括強吻、口交,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等,男警早前認罪,今年初於區域法院判囚 46 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提覆核獲批,上訴庭改判被告入獄 5 年。上訴庭今頒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將余犯案時為現役警員視為加刑因素屬出錯,強調警員應視自己時刻當值,知法犯法須判阻嚇刑罰。被告犯案時或沒有利用其警員身份,但他明目張膽地干犯令人震驚的罪行,嚴重違反職責及損害公眾信心。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彭偉昌,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覆核,指原審法官判刑原則出錯,刑期過輕,認為適當刑期應為 5 年 8 個月,考慮到本案性質為刑期覆核,扣減至 5 年,並於今日頒布詳細書面理由。
上訴庭:本案為極差劣戀童案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的判刑未能充分反映被告以年幼女童為目標,誘識 (grooming) 她們並作侵犯的罪責,被告經社交媒體結識受害人,隱藏其真實身份及獵豔慾望,以發展浪漫關係誘識受害女童,最終相約她們外出加以侵犯。即使有部分受害者為「兼職女友」,但她們均十分年輕及無知,並無準備與年長很多的男性有性接觸,而被告案發時約 32 歲,受害女童僅 11 至 14 歲,雙方年齡差距明顯,屬嚴重加刑因素。上訴庭形容,此案屬十分差劣、經社交媒體干犯的戀童案件,而被告多次犯案,涉及多名受害人亦屬加刑因素。
上訴庭又認為,原審法官就被告認罪令事主毋須上庭作供,而額外減刑兩個月的做法並不合理,斥被告自己干犯可怖罪行,不應因事主毋須作供獲額外減刑。
上訴庭:適當量刑起點應為 9 年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沒將被告犯案時為現役警員,視為加刑因素亦犯錯,強調身為警員應視自己時刻當值,警員知法犯法須被判處阻嚇刑罰,以免他人效仿。判詞指,被告犯案時或沒有利用其警員身分,但他明目張膽地干犯令人震驚的罪行,嚴重違反職責及損害公眾信心。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量刑過輕,原則出錯,適當量刑起點應為 9 年,但考慮到區院案件最高刑期為 7 年、認罪扣減等後,最終判被告入獄 5 年 8 個月,因是次為覆核性質,再減刑 8 個月,最終判囚 5 年。
另外,案中涉及其中一名女童的控罪原為強姦,其後改控非法性交。法官麥機智及薛偉成早前均質疑,案情近乎強姦或企圖強姦,質疑為何案件會於區域法院處理。 律政司當時回應指,考慮本案判刑後認為案件應於高院處理,惟考慮涉案證據強弱及辯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理據後,最終決定於區域法院處理。
律師:被告非常後悔 有自殺念頭
被告一方早前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加刑及求情理由,並指案中其中一名事主與被告相識數年,雙方曾相約飲酒,案發當日事主要求被告送她回家,又曾於電梯內擁抱被告,或向被告發出錯誤信息。被告的代表律師又指,被告現已非常後悔,更一度有自殺念頭,他現以失去穩定的警員工作,亦明白到自己行為令警隊蒙羞。
案件編號:CAAR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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