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 29 歲男警員前年情人節前夕涉監守自盜,私吞一個價值 7000 元的 LV 銀包,內有逾 5 萬元現金,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彭亮廷今( 1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其罪成,下令還押至本月 21 日判刑,並明言監禁乃唯一選項,刑期或介乎 9 至 12 個月。裁判官直斥,被告逐張記錄鈔票序號的做法荒誕,亦非警隊指引中的明文規定。對於被告聲稱要趕回家慶祝情人節,裁判官指在 2 月 14 日凌晨慶祝情人節,「第一次聽到有咁嘅講法」,裁定他所言全部是藉口。
裁判官又指,被告認為警署內的夾萬不安全,故把銀包放在雪櫃底,反映他假定了其他警員會偷竊,「任何一個合理嘅人都會同意被告嘅解釋簡直係荒謬絕倫」。
官:案發時為警員是加刑因素
裁判官明言,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暫時心目中的量刑起點為 9 至 12 個月,加上被告案發時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不排除上調刑期,認為參考有關案例後再作判刑較為合適,終把判刑押後至本月 21 日,其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審訊時質疑,既然拾獲人楊麗妍知道銀包內鈔票總額,那麼被告馮奕鈞( 29 歲 )必然當面點算過。惟裁判官指出,楊或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總額,且她肯定地向法庭表示,被告只是「掃一掃」,粗略估算紙幣數量,故感到相當奇怪。辯方又指,楊因同行嬰兒哭鬧,故被告才會以「不留名」方式處理,讓她先離開。但裁判官認為,此說法有點斷章取義,亦不顧上文下理,指楊將銀包交予被告後,預期被告會跟進,但見被告沒有任何動作,才上前問他可否離開,從未有催促的意思。
拾獲人:被告沒點算銀紙感奇怪
被告自言有處理偽鈔經驗,兼得前輩傳授,需記錄每張銀紙上的序號,並要楊簽名確實,程序耗時,故選擇用「不留名」方式處理,並把銀包放在茶水間雪櫃底,留待翌日處理。惟裁判官指,被告的做法荒誕、荒謬,同時沒有必要性,因警隊指引無明文規定要把銀紙序號逐張記錄,且「無人會記得自己銀包銀紙的序號」,被告大可運用常識,記錄鈔票面額、數量及總額,再向楊發出拾獲財物認收書便可。
官:被告虛報或面對紀律聆訊、刑事指控
對於被告以「不留名」方式處理,裁判官表示極度懷疑,因被告既要虛報拾獲人身份,又要解釋其不願留下個人資料及無法發出「拾獲財物認收書」的原因,做法涉及虛假陳述,被告或要面對紀律聆訊,甚至是刑事指控,根本犯不著用此方法處理。
裁判官又指,雖然被告聲稱上級曾下令,如在報案室接獲失物,不應要求拾獲人轉交至機管局失物認領中心,但他卻與同袍的通話中,提及已著楊轉交至失物認領中心,證明上級從未下達有關命令。裁判官認為,即使上級命令屬實,被告亦可乾脆地著楊轉交失物,便可沒有任何跟進,又可準時下班,但他卻偏偏要造假,又要把銀包藏起來,翌日上班再處理,或換來紀律聆訊及刑事指控,比違反上級命令嚴重得多,故其解釋「根本係講唔通」。
裁判官又稱,被告當時只需查看銀包內的證件,但可得悉失主身份及聯絡,繼而直接聯絡失主取回銀包,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反映他無心、亦無意解決事件和尋找失主。被告曾指,雖然報案中心內有上鎖的夾萬,但鎖匙放在沒有上鎖的櫃桶內,因此夾萬並不安全,故把銀包放在雪櫃底。裁判官續指,被告判斷夾萬並不是用作存放貴重財物,但從未向上級反映問題,甚至假定了其他警員會偷竊,直言「任何一個合理嘅人都會同意被告嘅解釋簡直係荒謬絕倫」。
官:被告接觸失物一刻起便打算挪佔
被告又指,如把事件交予下一更處理,或會引起不滿,加上他不能準時下班,便要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未能趕在情人節凌晨回家慶祝。惟裁判官坦言,「第一次聽到有咁嘅講法」,裁定全部都是藉口,故毫不猶豫地拒絕被告的證供。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楊要求下才「掃一掃」銀紙,反映他在接觸失物的一刻起,便打算將其挪佔,放在雪櫃底只是其計劃的一部分,並不存在留待翌日處理的說法,遂裁定其罪成。
辯方求情時呈上多封信件指,被告與妻育有一名患有尿道下裂的兒子,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除被定罪留案底外,亦失去予夢寐以求的工作,相信已是對他的最大懲罰。辯方強調,被告明白到監禁乃無可避免,望法庭考慮到他過往多次獲上司嘉許,事主沒有任何損失,被告供出銀包下落,大大節省警力等因素,酌情輕判。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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