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3日)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表明在超強颱風的惡劣天氣下,政府可因應需要公布「極端情況」,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勞工處提醒,僱主在風季來臨前,應盡早就惡劣天氣下的上班及復工安排諮詢僱員。
不過,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僱主可自行選擇是否跟隨,內文亦列明僱主應考慮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並按照機構的業務運作、相關工作,以及僱員需要,共同制定適切及具彈性的工作安排。
去年山竹風災翌日,東鐵站路軌有大量塌樹,幾乎癱瘓,站內迫滿上班人潮。(資料圖片)
超強颱風山竹去年襲港,全港交通大癱瘓,大批打工仔翌日返工受阻,港府完成跨部門檢討後,決定引入「極端情況」機制,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時,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
除非勞資雙方本身已有「極端情況」上班協定,新修訂的守則表明,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
守則又提到,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與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況下,僱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僱主應預早諮詢僱員,並訂明颱風警告及暴雨警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下,以及其他惡劣天氣下的切實可行工作安排,倘僱員因上班路程受惡劣天氣影響而延誤,僱主應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並因應僱員的個別情況作出體諒。
工會憂未能疏導人潮
不過,多個勞工團體早前質疑新守則成效,職工盟主席吳敏兒批評,新修訂不具法律約束力,只以守則形式約制僱主,她相信成效不大,她又指,即使容許打工仔延後返工時間,亦未能起疏導人潮作用,「大家咪又係一窩蜂堆晒同一時段出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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