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周二 ( 2 日) 落案起訴歌手黃耀明及 2018 年立法會補選港島區候選人區諾軒,指他們提供娛樂,即唱歌表演,誘使他人在該補選中投票予區諾軒,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今午(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依次為區諾軒(34 歲,學生)及黃耀明(59歲,歌手),被控一項「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554 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2(1)(a)條及第(6)(1)條。
控罪指稱,兩人於 2018 年 3 月 3 日在香港,在 2018 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涉案的立法會補選,於 2018 年 3 月 11 日舉行,港島區四人參選,包括區諾軒、伍迪希、任亮憲及新民黨的陳家珮,結果區諾軒勝出。黃耀明曾於 2018 年 3 月 3 日出席區諾軒造勢大會,獻唱及發言。
區諾軒因為 47人案,三月起一直還押。他其後在另一案件,被指以大聲公襲警罪成,今年 3 月 23 日被判囚 9 星期,其後再因為 8.18 未經批准集結案,再被判囚 10 個月,目前正服刑。